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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301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张保均与喻良恕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均,喻良恕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301民初246号原告:张保均,男,汉族,1978年11月5日出生,四十五团集中供热中心承包人,现住阿克苏市。被告:喻良恕,男,汉族,1939年10月16日出生,现住四十五团。原告张保均与被告喻良恕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张保均于2016年10月18日以被告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保均的撤诉请求,是其在诉讼期间于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愿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保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以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保均负担。审判员  杨献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