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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6民辖终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麻文婧、杨雷光与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王志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麻文婧,杨雷光,王志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6民辖终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法定代表人杨龙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麻文婧,女,汉族,1987年10月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五家渠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雷光,男,汉族,1984年3月1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五家渠市。原审被告王志明,男,汉族,1968年8月6日出生,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新疆项目部负责人,住乌鲁木齐市。上诉人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麻文婧、杨雷光、原审被告王志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601民初14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更不存在合同履行地在五家渠范围的事实,一审裁定无事实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2016)兵0601民初1413号民事裁定,将此案移交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背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第八条明确约定:“……如有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裁决”。而本案合同的甲方麻文婧住所地在五家渠市新垦木业小区,属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裁定结果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新建审判员  王洪涛审判员  赵玉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志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