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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1民初28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宿迁圆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凤台县凤凰镇人民政府、凤台县水利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圆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凤台县凤凰镇人民政府,凤台县水利局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2899号原告:宿迁圆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泗州大街工业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553791383U。法定代表人:朱东扬,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化,公司员工。被告:凤台县凤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凤台县凤凰镇。法定代表人:李晓艳,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传军,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凤台县水利局,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城关镇明珠大厦,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4210030658974。法定代表人:果春元,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景文,安徽文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宿迁圆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凤台县凤凰镇人民政府、凤台县水利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宿迁圆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迁圆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宿迁圆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童维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