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民终7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顾长春与许广水等4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补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民终750号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对顾长春与许广水、魏超、杨开连、南京国泰消防设备制造集团合肥众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凤台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皖04民终750号民事调解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皖04民终750号民事调解书中“二审案件受理费3031元,减半收取1515.50元”补正为“二审案件受理费2849元,减半收取1424.50元”。审 判 长 石兴辉代理审判员 代 奇代理审判员 陈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