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081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王××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081刑初265号公诉机关灯塔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26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26日被灯塔市人民法院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灯塔市看守所。灯塔市人民检察院以灯检公诉刑诉(2016)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吕××、吴×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此案。灯塔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史×、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2016年8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王××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灯塔市小小线吕方寺村内,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吴××驾驶的电动三轮助力车(车上载乘车人吕××、吴×)相撞,造成王××、吴××、吕××、吴×在事故中受伤。经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2.6毫克/100毫升。肇事后,被告人王××受伤入院,随即接受交警调查。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如下: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吴××、吴×、吕××病情介绍单,被害人吴××的陈述,被告人王××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事故责任认定书、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王××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灯塔市小小线吕方寺村内,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吴××驾驶的电动三轮助力车(车上载乘车人吕××、吴×)相撞,造成王××、吴××、吕××、吴×在事故中受伤。经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2.6毫克/100毫升。肇事后,被告人王××受伤入院,随即接受交警调查。在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王英、吕××、吴×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王××家属一次性赔偿吴××、吕××、吴×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五万元,吴××等三人不再追究被告人王××的民事、刑事责任,对被告人王××表示谅解。2016年10月18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吕××、吴×向本院撤回附带民事诉讼。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吴××、吴×、吕××病情介绍单,被害人吴××的陈述,被告人王××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事故责任认定书、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无驾驶证醉酒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王××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六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王××的刑期从2016年8月26日起至2016年10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审 判 长 黄跃发审 判 员 杜丽媛人民陪审员 尚承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海霞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