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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11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陈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311刑初58号公诉机关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绰号陈四,男,1965年出生,汉族,自贡市人,无业,初中文化,家住自贡市沿滩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6日被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杨春林,四川群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以自沿检刑诉字[2016]第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曾洪超、被告人陈某甲及指定辩护人杨春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5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沿滩区刘山乡敬老院食堂就餐时,因琐事与谢某甲发生争吵并抓扯。随后陈某甲使用手中的筷子刺入谢某甲左眼内眦处,造成谢某甲颅内受伤。经鉴定,谢某甲伤情属于重伤二级。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为证。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陈某甲及指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其指定辩护人称:陈某甲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缓解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认罪悔罪,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且在本案中谢某甲存在一定责任。希望法庭对陈某甲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5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与谢某甲在沿滩区刘山乡敬老院食堂就餐时,因琐事发生争吵并抓扯。随后陈某甲用手中的筷子刺入谢某甲左眼内,造成谢某甲颅内受伤。经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谢某甲伤情属于重伤二级。另查明刘山乡敬老院负担了被害人的医药费共计8万余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移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一、物证断裂筷子两只。主要证实被告人陈某甲案发时使用的工具。二、书证1.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证实: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于2016年7月6日立案侦查,陈某甲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2.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系已满18周岁的自然人。3.到案说明。证实被告人于2016年7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4.情况说明3份。证实在刘山乡敬老院看见案发经过的几个证人无作证能力以及受害人受伤时留有血迹的衣服被其侄子洗净的情况。5.关于陈某甲平时表现说明。证实陈某甲在刘山乡敬老院的表现情况。6.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实侦查机关依法调取证据的情况。7.鉴定意见告知书、鉴定人员资质证明。证实公安机关将伤情鉴定意见以及陈某甲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意见依法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情况。8.精神病证明、残疾人证。证实陈某甲在2010年被诊断出患有精神分裂症。9.谢某甲病历材料。证实谢某甲在案发后的治疗情况。10.医院结算票据及出院证明。证实刘山乡敬老院负担了被害人谢某甲的医药费用共计8万余元。三、证人证言1.证人谢某乙的证言。证实在2016年7月6日晚上10点过,接到我妹妹电话说幺叔在刘山乡敬老院被杀到了,让我赶紧去老四医院,后来我了解到敬老院没有报警,我立马向公安机关报案。我看到我幺叔的左眼睛被一根筷子捅伤了,听医生说筷子都捅到脑花去了,插进他眼睛的筷子长度大概有三寸长。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实在2016年7月5日晚上5点过,大家到敬老院食堂去吃晚饭,陈某甲与谢某甲坐的一桌,谢某甲就在那里说东说西的,陈某甲听不惯双方发生争吵,谢某甲就用手在陈某甲的额头上敲了二下,陈某甲就吼他,随即谢某甲拿出一把水果刀比斗陈某甲,陈某甲就把手中的筷子对斗谢某甲的脸部戳过去,筷子就戳进谢某甲的眼角,鼻孔流了血出来。感觉谢某甲的的脑壳是正常的,在敬老院已经住了10年了,平时就是说法多,爱骂脏话。陈某甲是才来敬老院一年,他的脑壳好像有点问题,平时他爱自言自语。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在2016年7月5日,大家在食堂吃饭时候,谢某甲和陈某甲发生争吵并抓扯,陈某甲拿起白色塑料筷子朝谢某甲的脸戳过去,筷子戳进了谢某甲的眼睛,血从谢某甲的鼻子处流了出来。4.证人甘某某证言。证实在2016年7月5日下午5点左右,自己在厨房做饭,就听见外面食堂里闹哄哄的,自己走出去看,就看见陈四和谢某甲在吵架,还看见谢某甲拿起刀在陈四面前挥舞,陈四也拿起筷子在谢某甲面前舞,之后自己准备回厨房做事,刚转身到厨房门口时,就看见陈四在往外面跑,谢某甲的鼻子在流血也在往食堂外面跑,我当时以为谢老幺鼻子是陈四打了流鼻血。后来我听说是陈四是用筷子把谢某甲的眼睛戳斗了。5.证人明某甲的证言。证实在2016年7月5日,大家在食堂吃饭时,谢某甲和陈四发生争吵并抓扯,在抓扯过程中,谢某甲从腰上摸了一把刀,陈四就用手中的筷子朝谢某甲的脸部戳了过去,接着我就看到谢某甲的鼻子在流血。陈某甲与谢某甲随后都跑出了食堂。6.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时,自己没有在食堂吃饭。之后听在医院护理谢某甲的龚某某讲,说谢某甲和陈某甲在吃晚饭时吵架,被陈某甲用筷子戳伤了眼睛。7.证人明某乙的证言。证实在2016年7月5日下午大概5点过,谢某甲打电话告诉自己,他被陈四整斗了。并证实自己除了救护车送谢某甲上新区医院的时间外一直陪在谢某甲身边。以及自己在敬老院食堂捡到一截筷子的情况。四、被害人陈述证实案发当天自己在刘山乡敬老院的食堂吃晚饭,吃饭时就和一个叫陈四的人发生吵架,他就用筷子给我戳过来,就戳到我左眼,并且还断了一截筷子在我的左眼里面。平时我和陈四有矛盾,双方爱吵架。五、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证实在2016年7月5日晚上5点半左右,我们在敬老院食堂吃晚饭,饭桌上我和谢某甲发生口角,他就站起来打了我额头二拳,我被打了就站起来,后来我看见谢某甲从腰带上取了一把刀儿来,我就怕他给我捅过来,我就用手中的筷子给谢某甲戳过去,一下就戳到他的眼睛角角,随后就看见他鼻子在出血,我就连忙跑出食堂,谢某甲也给我追出来。我用筷子戳他就是想把他剁痛,我没有想到最后戳到他的眼睛了。六、鉴定意见1.伤情鉴定文书。证实经自贡市物证鉴定所鉴定,谢某甲伤情属于重伤二级。2.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经四川正泰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甲患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缓解期,作案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陈某甲指认现场笔录。证实其带来民警指认了故意伤害谢某甲的敬老院地址、食堂等。2.辨认笔录。证实谢某甲辨认出陈某甲就是用筷子伤害自己的人。3.现场勘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勘查现场的情况,以及对现场遗留的一根已断裂约长10厘米的筷子予以依法提取的情况。4.提取笔录。公安机关从自贡市第四医院提取了谢某甲脑部留的半截筷子。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陈某甲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缓解期,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但根据本案查明的案件事实,对被告人不宜适用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6日起至2019年7月5日止)。二、作案工具断裂筷子两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邓 平代理审判员 王 霞陪 审 员 刘森荣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雨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