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集执行字第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钟金鹰与被执行人陈延仁民间借贷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金鹰,陈延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集执行字第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钟金鹰,女,汉族,1962年12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陈延仁,男,汉族,1973年10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申请执行人钟金鹰与被执行人陈延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8日作出的(2012)集民初字第7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钟金鹰于2012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陈延仁财产人民币205310元(包括本金202375元和执行费2935元)和加倍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刘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俞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