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4民初35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吴球兰与张玉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球兰,张玉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4民初3557号原告:吴球兰,女,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仙居县田市镇柯思村上宅81号,身份证号332624196303053142。被告:张玉英,女,197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白塔镇下横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球兰与被告张玉英为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球兰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球兰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球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球兰负担。审 判 员 泮永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郭青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