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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民初96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邓淑娴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邓淑娴,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邓淑娴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9637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负责人:李小水,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靖,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铭滔,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淑娴,女,汉族,1987年8月19日出生。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邓淑娴信用卡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交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60元,减半收取计630元。代理审判员  赖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