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2民初26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赵光荣与安徽省寿县板桥镇双门街道居委会、李生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光荣,安徽省寿县板桥镇双门街道居委会,李生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2民初2633号原告:赵光荣,男,195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被告:安徽省寿县板桥镇双门街道居委会,住所地安徽省寿县板桥镇双门街道。法定代表人:黄生伟,该居委会主任。被告:李生默,男,195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光荣与被告安徽省寿县板桥镇双门街道居委会、李生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光荣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赵光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光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赵光荣负担。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万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