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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5民初12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郭法展与郭宝山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法展,郭宝山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5民初1279号原告郭法展,男,1963年6月8日生,汉族,住济阳县。委托代理人舒正生,山东闻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宝山,男,1968年4月29日生,汉族,住济阳县。委托代理人陈道慧,济阳县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案在审理原告郭法展与被告郭宝山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法展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法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法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郭法展负担。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刘振虎人民陪审员  李云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