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9913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冯欣。
委托代理人:姜健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郑立德,男,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立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16年10月9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案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2.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对原告已多预交的受理费142.62元,在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
审 判 长 季 鑫
人民陪审员 钟晓明
人民陪审员 刘翠贞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何丽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