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汝执字第2014-4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李苗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旭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苗云,陈旭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汝执字第2014-442号申请执行人李苗云,女,196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陈旭辉,男,197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返还原物纠纷关于申请执行人李苗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旭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汝民初字第16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现因申请人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汝执字第44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学彬审判员 郭顺奇审判员 常占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