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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1民初30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2

案件名称

柳XX与秦庆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XX,秦庆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3051号原告柳XX,男,196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秦庆鑫,男,198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柳XX与被告秦庆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身份不明确,驳回原告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柳XX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2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红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