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3执22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府山支行与绍兴县栋股贸易有限公司、绍兴荣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府山支行,绍兴县栋股贸易有限公司,绍兴荣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蒋作宇,朱丽雅,蒋国荣,蒋斌杰,韩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22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府山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7256078-0),住所地:绍兴市环城西路情缘龙山商业楼A118号。负责人:冯文达,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绍兴县栋股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269323-X),住所地:绍兴县柯岩街道新未庄。法定代表人:蒋作宇,董事长。被执行人:绍兴荣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236900-0),住所地:绍兴市胜利公寓5幢202室。法定代表人:蒋国荣,董事长。被执行人:蒋作宇。被执行人:朱丽雅。被执行人:蒋国荣。被执行人:蒋斌杰。被执行人:韩金海。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府山支行与被执行人绍兴县栋股贸易有限公司、绍兴荣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蒋作宇、朱丽雅、蒋国荣、蒋斌杰、韩金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的(2014)绍嵊商初字第9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绍兴荣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绍兴市解放南路63号1-5层的房产(因无土地证,暂无法处置)。此外各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现本案申请标的5023250元及息,已履行标的0元,未履行标的5023250元及息,且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财产线索。据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83执226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财江审 判 员 裘海燕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章伟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