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131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陈江与重庆大格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江,重庆大格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3120号原告陈江,男,198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重庆大格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东方王榭15幢1单元202,组织机构代码不详。诉讼代表人陈继伟,重庆大格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江与被告重庆大格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江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江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韦纯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陈江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傅文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少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