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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执9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朝阳鑫旺重型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建平中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963号申请执行人:朝阳鑫旺重型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文明。被申请执行人:建平中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侯高申请执行人朝阳鑫旺重型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建平中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5)朝民三终字第008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建平中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现暂无执行能力,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96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王东辉执行员  马金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