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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63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陶涛与方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涛,方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6396号原告:陶涛,男,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方伟,女,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涛诉被告方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涛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涛撤回起诉。案件审理费80元,减半后收取40元,由原告陶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孟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