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8执4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俞庆福、周云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庆福,周云清,张详贵,朱香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8执417号申请执行人俞庆福,男,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申请执行人周云清,男,198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被执行人张详贵,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被执行人朱香珠,女,197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本院在执行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2015)鄱民二初字第62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俞庆福、周云清与被执行人张详贵、朱香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1.3万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亦无工商登记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2015)鄱民二初字第6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合印审 判 员 章黎选代理审判员 蒋 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丽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