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22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朱小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黎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小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022刑初60号公诉机关黎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小军,农民。因犯抢劫罪、强奸罪,2003年7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于2015年3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6月9日被黎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黎川县看守所。黎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黎检公诉刑诉(2016)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小军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黎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黎琴、被告人朱小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份,被告人朱小军二次夜晚窜至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小组的朱某乙家厨房,偷吃或偷走米饭、面条、9个土鸡蛋等食物,并盗走一箱银鹭花生牛奶和一箱银鹭黑米八宝粥。2016年5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朱小军夜晚窜至某某镇某某村某某村小组的黎某家厨房,偷吃或偷走米饭、面条及24个土鸡蛋。2016年五六月份,被告人朱小军四次窜至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小组的朱某甲家厨房,偷吃或偷米饭、面条,并盗走其家挂在墙上的一个上海三五牌石英挂钟。2016年6月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朱小军窜至黎川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幼儿园,在幼儿园的厨房内偷吃或偷走米饭、11个鸡蛋和10小盒旺仔牛奶。之后,被告人朱小军强行推开幼儿园偏房的房门,看到房内停放了一辆紫红色雅迪派电动车,遂将该车盗走。案发后,该电动车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后发还给被害人。经黎川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该被盗紫色雅迪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363元,被盗鸡蛋、牛奶、八宝粥及石英挂钟价值人民币共计233.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小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被盗电动车照片及购买发票,前科材料,归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以及户籍证明材料,被告人朱小军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郭某、朱某甲、朱某乙、黎某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小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夜晚窜入他人厨房偷食食物及偷拿东西的方式,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596.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黎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小军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朱小军系曾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朱小军八次实施盗窃行为,其中入户盗窃七次,依法均可从重处罚。被告人朱小军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小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9日至2017年7月8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付润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维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