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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7执3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曹来福与曹正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来福,曹正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7执383号申请执行人:曹来福,男,1971年4月2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执行人:曹正海,1965年9月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本院在执行曹来福与曹正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2013〕富裕民初字第1263号一案中,被执行人曹正海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海峰审判员  孙海波审判员  孙继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梓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