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7执3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曹来福与曹正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来福,曹正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7执383号申请执行人:曹来福,男,1971年4月2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执行人:曹正海,1965年9月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本院在执行曹来福与曹正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2013〕富裕民初字第1263号一案中,被执行人曹正海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海峰审判员 孙海波审判员 孙继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梓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