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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7民初16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夏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夏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27民初1687号原告孙某某,男,197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辽宁省义县。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1979年4月22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业者,住辽宁省义县。被告夏某某,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司机,住辽宁省义县。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县支公司,住所地义县中兴街2-10号。法定代表人张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夏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元,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许宝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悦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