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1民初81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郭清琨与郭廷章、杨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清琨,郭廷章,杨惠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21民初8185号原告:郭清琨,男,1984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郭廷章,男,1975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杨惠玲,女,1980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原告郭清琨与被告郭廷章、杨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小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清琨、被告郭廷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惠玲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清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90000元,并按月利率2%计付自2016年5月27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事实与理由:被告郭廷章因家庭急需资金,分别于2016年5月20日、5月27日向原告借款60000元、3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3%。两被告系夫妻,借款系其夫妻共同债务。此后,经原告催讨,两被告拒不还款。诉讼中,原告自愿变更利息的请求为自2016年9月28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被告郭廷章辩称,向原告借款9万元属实。借款后,未偿还借款本金,但按约定月利率3%支付2016年5月20日借款60000元4个月的利息7200元、2016年5月27日借款30000元4个月的利息3600元。被告杨惠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郭廷章分别于2016年5月20日、5月27日各向原告借款60000元、3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3%,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后,被告郭廷章支付第一笔借款利息7200元、第二笔借款利息36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单2份、结婚登记申请书1份,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综上事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郭廷章之间存在不定期有息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被告郭廷章经原告起诉催告仍未还款,应承担逾期还款的民事责任。原告请求被告郭廷章偿还借款90000元,并按月利率2%计付自2016年9月2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两被告系夫妻,本案借款发生于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郭廷章将本案借款明确约定为被告郭廷章的个人债务,或者证明两被告对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而原告又知道该约定,故本案借款应按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请求被告杨惠玲共同偿还本案借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杨惠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廷章、杨惠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郭清琨借款90000元,并按月利率2%计付自2016年9月2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85元,减半收取1093元,由被告郭廷章、杨惠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小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傅家谋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