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91执6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朗法博粉末涂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0291执648号山东朗法博粉末涂装科技有限公司:你(单位)与申请人: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北工业园保顺路8号。被执行人:山东朗法博粉末涂装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恒台新区泰山路30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皖0291民初24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76542.68元。二、向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2496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20340元。开户银行: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官陡支行户名: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20000443569110300000026审判员 杨俊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宇声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