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2民初37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蒋某与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2民初3750号原告蒋某,女,汉族,1994年8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纪某,男,汉族,1987年6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蒋某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代理审判员 叶林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洪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