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24执5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郭志强与方正县宝莲香精制米有限责任公司、孙长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志强,方正县宝莲香精制米有限责任公司,孙长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4执556号申请执行人郭志强,男,196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被执行人方正县宝莲香精制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方正县。法定代表人孙长俭,经理。被执行人孙长俭,男,196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方正县宝莲香精制米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方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124民初138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此案,申请执行人郭志强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此案,要求被执行人方正县宝莲香精制米有限责任公司、孙长俭给付水稻款共计人民币6,70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方正县宝莲香精制米有限责任公司、孙长俭与申请执行人郭志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郭志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此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方正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4民初13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振东代理审判员  康宇光代理审判员  高 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姜 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