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4执3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崔九江申请执行沈丘县刘庄店镇永兴板纸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九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4执372号申请执行人崔九江,男,汉族,住沈丘县。沈丘县刘庄店镇永兴板纸厂。住所地:沈丘县。法定代表人严孝敏,厂长。本院在执行崔九江申请执行刘庄店镇永兴板纸厂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未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沈民初字第15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烽执行员 付庆华执行员 周战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东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