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刑终8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侯江海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江海,侯江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刑终852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侯江海,男,1988年7月30日出生于重庆市酉阳县,土家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酉阳县。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5日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侯江海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9月1日作出(2016)渝0112刑初1204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侯江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责令被告人侯江海将现金3500元退赔被害人蔡某,将现金1000元退赔被害人彭某,将现金2000元退赔被害人肖某,将现金2000元退赔被害人段某。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侯江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侯江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侯江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侯江海撤回上诉。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刑初120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 懿代理审判员 代英勋代理审判员 郜志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兰能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