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民初94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缪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9467号原告:缪某。被告:夏某。原告缪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4日立案,原告缪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缪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缪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冒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李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