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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民初94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缪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9467号原告:缪某。被告:夏某。原告缪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4日立案,原告缪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缪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缪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冒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李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