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5民初429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朱宝红与穆守成、王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宝红,穆守成,王小英,徐翠香,王学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民初4291-1号原告:朱宝红,女,197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淄区。被告:穆守成,男,196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淄区。被告:王小英,女,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淄区。被告:徐翠香,女,196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淄区。被告:王学峰,男,1980年7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淄区高青县。原告朱宝红诉被告穆守成、王小英、徐翠香、王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告穆守成、王小英、徐翠香、王学峰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穆守成、王小英、徐翠香、王学峰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文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时营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