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4民初56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卞某某与泰州宝诚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某某,泰州宝诚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5692号原告:卞某某。委托代理人:魏扣林,姜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泰州宝诚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675473930E,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桥头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原告卞某某与被告泰州宝诚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卞金福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卞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婧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