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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1执4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梅河口市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梅河口市科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孟繁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河口市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繁星,梅河口市科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1执484号申请执行人梅河口市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臻冰,董事长。被执行人孟繁星,女,198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新华街。被执行人梅河口市科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繁星,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梅民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梅河口市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梅河口市科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孟繁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判令被告孟繁星给付原告梅河口市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欠款本金26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600元,公告费800元,由二被告承担。现被执行人梅河口市科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处于歇业状态,法定代表人孟繁星无确切下落,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梅民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殿龙执行员  马万德执行员  董海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