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02执5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徐达与徐骏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达,徐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02执551号申请执行人:徐达,男,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徐骏,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802民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徐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徐骏所有的位于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路**号*栋*楼*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并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不得转移、变卖、毁损、抵押。因保管人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保管人承担责任。如需续行查封,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控制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