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148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赵乔仁与胡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乔仁,胡云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4873号原告:赵乔仁,男,195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胡云强,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乔仁与被告胡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乔仁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 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朱蕴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