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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148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赵乔仁与胡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乔仁,胡云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4873号原告:赵乔仁,男,195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胡云强,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乔仁与被告胡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乔仁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 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朱蕴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