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02执11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魏宏玲、魏红新、魏春波、魏宏图与斯钦朝格图交通肇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宏玲,魏红新,魏春波,魏宏图,斯钦朝格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1167号申请执行人:魏宏玲,女,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魏红新,男,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魏春波,男,196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魏宏图,女,1973年7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斯钦朝格图,男,1990年11月1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魏宏玲、魏红新、魏春波、魏宏图与斯钦朝格图交通肇事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丛树民审判员  吴景宏审判员  陈学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茳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