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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执14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建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1442号申请执行人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郑建民,男。关于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建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的(2016)晋0802民初7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郑建民在银行设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建民账户存款22958.8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志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