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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637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瑞,上海领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63774号原告:杨瑞,男,199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县厉庄镇岭南村汤元岭二队74号。被告:上海领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高路XXX号XXX幢XXX室。法定代表人刘宇飞,职务不详。原告杨瑞与被告上海领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杨瑞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杨瑞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瑞撤诉。案件受理费546元,减半收取计273元,由原告杨瑞负担。审判员 陆 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顾玉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