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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尹光芒、邱运来、狄光海没收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光芒,邱运来,狄光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执121号被执行人尹光芒,男,1964年0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邱运来,男,1965年06月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水富县。被执行人狄光海,男,1964年06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案由:没收财产被执行人尹光芒犯抢劫罪、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运输毒品罪、诈骗罪、窝藏罪、绑架勒索罪,被执行人邱运来犯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罪、运输毒品罪、抢劫罪、绑架勒索罪,被执行人狄光海犯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罪、运输毒品罪、抢劫罪、绑架勒索罪,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宜中刑一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刑事裁定对被告人尹光芒、邱运来、狄光海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院于2016年09月30日立案执行,经向金融机构查询尹光芒、邱运来、狄光海的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公安机构查封车辆登记信息、向工商管理机构查询工商登记信息、向国土部门查询土地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松涛审 判 员  刘成良代理审判员  周 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劲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