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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7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李娥与王超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娥,王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7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李娥。被执行人王超。本院在执行李娥与王超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王超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均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王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7执恢12号劳动争议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王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人的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民助理审判员  岳锐敏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