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执24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5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东浦铝塑门窗厂与苏州市博迈工贸有限公司、易永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市东浦铝塑门窗厂,苏州市博迈工贸有限公司,易永明,黄丽环,戴伟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2455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东浦铝塑门窗厂,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北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锋,该公司厂长。被执行人苏州市博迈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澄洪路1888号。法定代表人易永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易永明,男1982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黄丽环,女,1965年7月1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戴伟峰,男,1982年11月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东浦铝塑门窗厂与被执行人苏州市博迈工贸有限公司、易永明、黄丽环、戴伟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海商初字第0300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苏州市博迈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东浦铝塑门窗厂定金30万元,被执行人易永明在其出资额5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苏州市博迈工贸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执行人黄丽环、戴伟峰分别在其出资额25万元范围内对被告苏州市博迈工贸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海商初字第03008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乔爱民执行员 苏士军执行员 展 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史竹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