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3刑初18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唐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3刑初188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绰号:大妹),女,1967年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6)17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始,被告人唐某某伙同龚某某、王某、陈某某(均已判刑)在本市宝山区月浦六村XXX号XXX室开设“晃晃”麻将赌场供赌客参赌,并从中抽头渔利。2015年5月,被告人唐某某退出经营,并由龚某某、王某、陈某某在上址继续经营该赌场。同后11月10日21时许,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在上址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龚某某、王某及8名赌客,缴获赌具麻将牌4副、赌资人民币23元及帐本2本。被告人唐某某于2016年6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唐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证人龚某某、王某、陈某某、幸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月浦派出所出具的《搜查笔录》、《工作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业务档案卡片详细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铁路公安处虹桥站派出所出具的《归案情况》;上海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出具的《出报登记表》;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与他人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唐某某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5日起至2016年11月2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追缴被告人唐某某非法所得,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万 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圣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