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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2民初14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陈丽娟与吴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娟,吴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2民初1453号原告陈丽娟,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吴桐,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丽娟诉被告吴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丽娟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丽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丽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丽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宝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迪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