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2民初14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陈丽娟与吴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娟,吴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2民初1453号原告陈丽娟,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吴桐,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丽娟诉被告吴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丽娟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丽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丽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丽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宝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迪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