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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刑更34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许强明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强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刑更3452号罪犯许强明。现在江苏省句容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6日作出(2012)江宁刑二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许强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7月30日经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0年10月4日止)。2016年9月27日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根据年度评审、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许强明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许强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2014年以来,监狱表扬一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且该犯财产类判决已全部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许强明在服刑期间,经过普法教育,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严重后果,���家人带来无法弥补的伤痛,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影响,真诚悔罪;能够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以来,监狱表扬一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许强明的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罪犯许强明对于原审裁判确定的财产类判决已全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罪犯许强明在服刑期间,主观上认罪、悔罪,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且该犯财产类判决已全部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强明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10月4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道清审判员  姜 玲审判员  贾黛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