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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民终12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陈捍伟、陈现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捍伟,陈现森,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三门峡龙茜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何仕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民终12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捍伟,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现森,男。委托代理人董科,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法定代表人侯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华、崔建森,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龙茜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法定代表人隋秀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炎年,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仕容,男。委托代理人王炎年,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李俊耀,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辉,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陈捍伟与被上诉人陈现森、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三门峡龙茜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何仕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关于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6)豫1202民初1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捍伟于2016年10月2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捍伟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捍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6元,减半收取1503元,由陈捍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亚萍审判员  张 玮审判员  张攀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牛晓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