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民终12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陈捍伟、陈现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捍伟,陈现森,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三门峡龙茜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何仕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民终12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捍伟,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现森,男。委托代理人董科,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法定代表人侯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华、崔建森,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龙茜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法定代表人隋秀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炎年,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仕容,男。委托代理人王炎年,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李俊耀,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辉,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陈捍伟与被上诉人陈现森、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三门峡龙茜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何仕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关于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6)豫1202民初1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捍伟于2016年10月2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捍伟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捍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6元,减半收取1503元,由陈捍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亚萍审判员 张 玮审判员 张攀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牛晓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