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2民初23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戴云飞与樊得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云飞,樊得家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2民初2339号原告:戴云飞,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繁昌县。被告:樊得家,男,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戴云飞与被告樊得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2016年10月17日,原告戴云飞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戴云飞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9元(已预交),由原告戴云飞负担。审判员 姚维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俞夏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