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1财保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纪志文与被申请人威海玉威房地产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纪志文,威海玉威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1财保47号之一申请人:纪志文。被申请人:威海玉威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翠丽。担保人:威海市区初村镇建委铝合金厂。经营者:纪志文。申请人纪志文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威海玉威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标的额350万元)。申请人提供其名下位于威海市万福山庄-50号和登记在其个人经营的“威海市区初村镇建委铝合金厂”名下的山海路-299-3号房产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讼前财产保全,依法应当提供财产担保。申请人自愿以自有房产提供担保,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申请人纪志文名下的、坐落于威海市万福山庄-50号房产及项下土地的使用权(威房权证字第20151130**号、威国用(2001)第093-196号);二、查封登记在威海市区初村镇建委铝合金厂”名下、坐落于威海市山海路-299-3号房产及项下土地的使用权(威房权证字第20110411**号、威高国用(2006)第63号);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蔡 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庭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