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2民初24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向盈与广德广盛达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盈,广德广盛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2民初2436号原告:向盈,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张勇,安徽皖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春欢,安徽皖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德广盛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德县。法定代表人:钱金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谈树林,安徽大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大为,安徽大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向盈诉被告广德广盛达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盈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向盈负担。审判员 朱泽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友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