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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6民初21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1

案件名称

原告淄博市周村电热电器厂与被告阳信妈妈活厨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市周村电热电器厂,阳信妈妈活厨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6民初2161号原告:淄博市周村电热电器厂,住所地周村区周隆路东首。法定代表人:于华谋,总经理。被告:阳信妈妈活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阳信经济开发区工业一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市周村电热电器厂与被告阳信妈妈活厨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淄博市周村电热电器厂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市周村电热电器厂撤诉。案件受理费4386.00元,减半收取计2193.00元,由原告淄博市周村电热电器厂负担。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耿立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