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辖终33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中粤港贸易有限公司与王林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中粤港贸易有限公司,王林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33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中粤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钟屋下角山工业区钟屋物流园办公楼物流调度楼(四)F栋F204(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林正山,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林明,住四川省渠县。上诉人深圳市中粤港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林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124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的《深圳市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合作经营合同》第十五条争议解决中有四种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均未勾选,视为双方未对此进行过约定。本案上诉人即原审被告住所地为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xxx工业区xx楼(x)x栋x,属于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故宝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存在口头约定,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艳贝代理审判员 刘 燕代理审判员 许海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