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684号原告徐震,男,汉族,1970年11月3日出生,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委托代理人徐俊良,男,汉族,1982年4月17日出生,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被告东宁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幸福街18号。法定代表人林元奏,男,该公司经理。���托代理人林上移,男,汉族,1955年9月19日出生,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震与被告东宁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原告催缴诉讼费,原告未能缴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徐震负担。
审判员 蔡晓东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穆 霖 百度搜索“”